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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有以下类型 
    整车运输: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5吨(含5吨)以上,或虽不足五吨,但其性质、体积、形状需要一辆5吨以上汽车运输的,均为整车运输。 
    零担运输: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5吨的或其性质、体积、形状不需要一辆5吨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零担运输。各类危险、易破损、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,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,不办理零担运输。 
特种车辆运输:根据货物性质、体积或重量的要求,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(核定载重吨位为40吨及以上的)以及容罐车、冷藏车、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,即为特种车辆运输。 
集装箱运输:即以集装箱为盛装器具,由专用汽车载运的运输方式。 
包车运输: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,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,为包车运输。 

二、公路货物运输货物种类 
公路货物运输货物分为: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。 
普通货物是指对运输、装卸、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。
a:轻泡货物是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250千克的货物。
b:纯重货物是指每立方米重量超过400千克的货物。
c:重泡货物是指每立方米重量251-399千克的货物。 
特种货物是指对运输、装卸、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。特种货物包括:长大笨重货物、危险货物(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)、贵重货物(价值昂贵、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)、鲜活货物。   

   

三、货物的保险与保价运输 
    汽车货物运输保险采取自愿投保原则,由托运人自行确定。汽车货物运输实行自愿保价的办法,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中一种,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,应在运单"保险或保价"栏中填写。承运人按货物保价金额核收3‰的保价费。 



四、运单的填写要求 
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是同一托运人;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。 
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,凡不是具备同品名、同规格、同包装的,以及搬家货物,应提交物品清单。 
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,接运港、站的集装箱,还应注明船名、航次或车站货箱位,并提交装箱清单。 
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,经承运人确认后,在运单内注明。 
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、化验报告或单据等,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。 
托运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,并签字盖章;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,亦须签字盖章说明。 

五 、托运货物时应注意
    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、易腐、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、货币、有价证券、重要票据; 
    托运超限货物,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;鲜活物品,托运方须向承运方说明长的允许运输期限;托运政府法令禁运、限定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、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,应随附有关证明。 

六 、托运货物的包装 
    托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或专业标准;没有包装标准规定的货物,应根据货物的重量、性质、运输距离等条件,按照运输需要,做好包装,保证货物。 
    托运人还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,按照规定,正确制作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。零担货物应当用坚固的材料制作明显清晰的运输标志,对不易书写,拴挂运输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物上书写标志。 

七、货物押运 
    在运输中途需要饲养、照料的动物、植物、易腐物、各种贵重物品以及军械弹药、爆炸品和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,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。押运人免费乘车,负责运输途中货物的保管、照料。押运人每车以一人为限,因货物性质需要增派押运人员时,在符合的前提下,经承运方负责人签证,可适当增加押运人数。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,承运人对押运人员应宣传注意事项,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。 

八、货物的承运 
    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应逐项审核,填写承运人记载事项加盖承运章后,将其中一联交托运人存查。承运有受理凭证运输的货物后,要在证明文件的背后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、运输日期、加盖承运章、准运证明文件可随货同行,以备查验,货物到达后,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。 
    承运港、站转运集装箱,应核对箱号,并检查箱体和铅封。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,须交接人签认或或重新加封后,方可起运。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全过程负责任,应适时检查、妥善保管,注意防火、防潮、防腐、防丢失。有特殊要求的货物,遵守商定的事项。 

九、运输费用 
    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办理。 
    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按以下规定确定: 
    整车运输以吨为单位,尾数不是10千克时四舍五入;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,起码计算重量为10千克,尾数不是1千克时四舍五入;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(含货物本身包装,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)计算,以过磅为准。

十、货物的交接、运达与交付 
    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,承运、托运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。货物起运前,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,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、规格、数量与运单是否相符,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,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胁安全运输的,不得起运。承运方确认无误的,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,然后起运。包装轻度破损,短时间修复、调换有困难,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,经双方同意,并做好记录,签名盖章后,方可装运,其后果由托运人承担。 
    整批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交付后,收货单位应在货票上签收,由驾驶员交给到站或带回起运点。零担货物由收货人向到达承运方(仓库)凭货票提取。如发现货损、货差,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,并签认,收货人不得因货损、货差拒绝收货。
    货物交接时,承运、托运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,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,如有不符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查验、复磅所发生的费用,由责任方负担。收货单位如货票遗失,应及时向承运方说明登记,经承运方确认后,可凭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提货。如收货单位向承运方说明前,货物已被他人持票提走,承运方协助查询,不负责赔偿。 
    货物到达指定地址后,收货人应在接到领货通知后的贰拾肆小时内提货,如延期提货应加收保管、仓储费,叁拾日内不提货者,将按无主货处理。